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解讀

發佈日期 :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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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四十七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是檔案法1988年1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 ,有助於進一步發揮檔案和檔案工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作用 ,為新時代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


一 、檔案法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檔案是歷史的真實記錄 ,做好檔案工作是維護黨和國家歷史真實面貌 、保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事業 。檔案法實施30多年來 ,對加強檔案的收集 、管理 、利用 ,維護國家檔案資源安全 ,服務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 ,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和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 ,黨中央 、國務院對檔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 ,檔案法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戰略部署已不相適應 。全國人大代表 、全國政協委員也提出了許多有關檔案法修改的提案 、議案 。檔案法修訂勢在必行 。

2007年 ,國家檔案局啟動檔案法修訂工作 ,開展了大量的調查研究 。檔案法修訂先後被列入2018年國務院和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 。2019年10月8日 ,國務院第六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檔案法修訂草案 ,李克強總理簽署議案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9年10月25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檔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2020年6月18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6月20日表決通過 。


二 、修訂的主要內容

檔案法修訂始終堅持政治導向 、問題導向 、開放導向 ,根據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任務 ,突出檔案工作的政治定位 ,理順檔案工作體制機制 ,優化檔案科學管理 、安全管理和開放利用有關制度 ,完善檔案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是一次全面的優化和升級 。修訂後的檔案法從原來的6章27條擴展到8章53條 ,新增了「檔案信息化建設」和「監督檢查」兩個專章 ,為檔案工作變革與轉型 、創新與發展提供了較為充分的法律保障 。

(一)理順體制機制 ,有利於為全國檔案工作有效開展集聚新優勢

明確提出「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 ,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 ,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保障檔案事業發展的經費 。按照立法技術規範要求 ,將原法中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為「檔案主管部門」 ,既明確了國家和地方各級檔案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責 ,又有效適應地方機構改革的實際情況 ,有助於將黨管檔案工作的體制優勢發揮出來 。在堅持統一領導 、分級管理原則的前提下 ,要求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需要 ,在職責範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業務工作 ,有效兼顧各行各業檔案工作的特殊性 ,體現檔案管理的科學化 、專業化 。

(二)健全制度設計 ,有利於推進檔案管理提質增效

明確檔案法的適用範圍和應當納入歸檔範圍的材料 。要求檔案形成單位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 ,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按照要求及時歸檔並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並增加了發生變動或者撤銷 、合併等情形時移交檔案的規定 。要求檔案館按照規定接收檔案 ,不得拒絕 ,可以通過接受捐獻 、購買 、代存等方式收集檔案 。在國家所有的檔案之外 ,對非國有企業 、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檔案提出了具體要求 ,並為這些檔案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時設計了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幫助解決的有效措施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啟發 ,增加了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收集 、整理 、保護 、利用工作機制 。針對近年來檔案寄存 、數碼化等檔案服務蓬勃發展的新情況 ,增加了簽訂委託協議 、約定服務內容 、遵守安全保密規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並增加了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 。適應新載體檔案的管理模式 ,將檔案出境的形式擴展為運送 、郵寄 、攜帶出境和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 ,要求確需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三)加大開放力度 ,有利於提升檔案服務便利性和覆蓋面

明確規定一切社會主體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進一步為檔案的開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條件 ,增加檔案館定期公佈開放檔案目錄 、完善利用規則 、創新服務形式 、為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等方面的規定 。將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從30年縮短至25年 ,同時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 。要求檔案館通過多種方式發揮文化宣教功能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與博物館 、圖書館 、紀念館等單位相互協作 、聯合舉辦展覽 、共同研究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與此同時 ,明確向檔案館移交前後檔案開放審核的主體 ,科學劃分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承擔方式 ,增加關於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和提供利用的法律責任 、公民的救濟途徑和檔案主管部門處理投訴的法律義務等方面的規定 ,形成了一整套促進檔案開放利用的制度安排 。

(四)構建安全管理體系 ,有利於築牢檔案資源安全新防線

要求檔案館和檔案形成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設施 、設備;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 ,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 ,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發現檔案安全隱患的 ,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消除檔案安全隱患;發生檔案損毀 、信息泄露等情形的 ,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並對電子檔案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 ,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 ,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 、完整性 、可用性和安全性;檔案館可以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 。

(五)推動信息化建設 ,有利於開闢檔案管理現代化新路徑

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 。本次修訂在總結檔案信息化建設實踐需要和一些好的經驗做法的基礎上 ,新增一章 ,對電子檔案的合法要件 、地位和作用 、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統建設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 ,保障電子檔案 、傳統載體檔案數碼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規定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 、程序規範 、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對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 、數字檔案館 、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台的建設提出要求 。

(六)強化監督檢查 ,有利於為細化落實法律責任明確新舉措

監督檢查和違法案件處理是檔案工作實踐的一個短板 。為解決這一問題 ,規範行政權力的行使 ,新修訂的檔案法列舉出監督檢查的6類事項 ,對檔案主管部門和檔案工作人員開展監督檢查的措施手段及應當遵守的規則作出明確規定 。賦予一切單位和個人向檔案主管部門 、有關機關舉報檔案違法行為的權利 ,要求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此外 ,對「法律責任」一章進行了擴充 ,根據檔案工作實踐 ,對給予處分和處罰的事項進行了局部調整 ,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數額幅度 ,增加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

(七)增強科技人才保障 ,有利於為檔案事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增添新動能

檔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 ,檔案整理 、保護 、鑑定 、編研等工作都需要有先進的科學技術和一支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作為支撐 。新修訂的檔案法規定國家加強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 ,提高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明確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規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獎勵;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在檔案領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等等 。這些新要求將為檔案事業創新發展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 。

三 、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 。新修訂的檔案法為我們加強新時代檔案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行動指南 ,我們要全力做好貫徹實施工作 ,確保各項制度規定落到實處 。一是做好宣傳和解讀工作 。編寫檔案法釋義 ,藉助各類媒體平台 ,通過宣講 、研討 、培訓等多種形式 ,面向檔案系統和全社會開展有針對性的宣貫活動 ,提高全社會的檔案意識 ,形成學法 、守法 、用法的良好氛圍 。二是啟動配套法規制度立改廢工作 。國家檔案局將儘快啟動檔案法實施辦法等相關配套規定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地方和有關部門也要對各自的檔案規章制度進行梳理和立改廢 ,確保與新修訂的檔案法有效銜接 。三是做好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檔案部門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 ,加強和改進執法監督工作 ,建立規範高效的執法機制 ,堅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切實把檔案法律制度轉化為檔案治理效能 。


原載於《中國檔案報》2020年7月2日總第3545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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